在工業生產中,可燃和有毒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的設置場所是至關重要的。為了確保生產安全,我們必須嚴格遵循現行的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建筑物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必須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以確保在可燃氣體泄漏時能夠及時發出警報,從而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同時,《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99年修訂版)對石油化工企業中的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設置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規范明確指出,在使用或產生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裝置內,應遵循區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合理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在可能泄漏甲類氣體和液體的場所內,更是要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以確保安全。
此外,還有一個行業標準《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1999),它為檢測儀的設置提供了主要依據。規范中規定,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包括甲類氣體和液化烴、甲B類液體的儲罐區、裝卸設施、灌裝站等,在其2區及附加2區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同樣,如果生產和使用有毒氣體,也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報警儀,以確保在有毒氣體泄漏時能夠及時發出警報,保障人員的生命安全。
綜上所述,在化工生產中,甲乙類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如果有可燃氣體或者蒸氣散發,能夠形成爆炸性氣體危險環境,那么在其2區及附加2區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爆炸性氣體危險環境的具體確定應依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同時,如果生產和使用有毒氣體,也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報警儀,以全面保障生產安全。這些規定的執行,將為化工生產的安全穩定提供有力保障。